中国软件上市企业金山办公(68811SH)被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5月28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与金山办公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其控股公司数科公司,索赔金额总计达5亿元。
去年6月,北京冠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冠群公司)对金山办公及其控股公司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数科公司)提起诉讼,数科公司的主要产品是OFD文档处理软件。
冠群公司称,2020 年初,金山办公想收购冠群公司持有的数科公司的 352%股权,双方展开多轮谈判。冠群公司鉴于对方出价远低于自身目标,遂提出作为数科OFD文档处理软件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四个行业的独家全国总代理,并就此与数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独家总代理授权行业的所有客户必须与冠群公司签订合同”,“不得发生该行业客户直接与数科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形,否则数科公司按合同额的双倍金额赔偿给冠群公司”,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金山办公的公告,股权收购完成于2020年8月。但在2021年初,冠群公司发现,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等4个行业,不断出现数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金山公司销售涉案软件的情形。冠群公司多次交涉,但均未奏效,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山办公与数科公司停止侵权。2023年7月19日,金山办公公告称接到法院通知,涉诉金额5亿元。
从参加开庭的旁听人士处了解到,冠群公司与金山办公、数科公司的争辩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代理合作协议是否有效。金山方认为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合理,且没有经过金山公司的董事同意,应为无效。冠群公司则认为,协议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金山办公在收购数科公司股权时对重大合同进行过审核,本案合同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得到金山办公确认,并对外进行了公告,因此是有效的。二是合作协议中的“独家总代理”是普通民事代理还是软件著作权专有权许可。金山方认为,合作协议中的“独家总代理”是普通民事代理,数科公司从未将知识产权让渡给原告。冠群公司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82号民事判决书的精神,独家代理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根据冠群公司与数科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数科公司事实上已将涉案软件在约定期限、约定行业内的独家销售权授予了冠群公司,独家销售权包括对涉案软件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的专有使用权,金山办公和数科公司侵害了冠群公司已获得的在金融等4个行业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
据了解,鉴于此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已引起知识产权法律界关注。多名法学专家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侵犯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知识产权许可,是在未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让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从冠群公司与数科公司双方协议条款看,《合作协议书》体现的并非一般民事代理关系,而是一种以独家代理销售的合同关系呈现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当然,这只是在现有信息下作出的判断,最终要尊重法院的裁决。
金山办公目前未对涉诉开庭一事进行公告。金山办公2019年通过科创板IPO时就因顶着侵犯知识产权未决诉讼而受到质疑。去年5月,福昕软件诉金山软件侵权一案几经周折,北京金山、珠海金山一审败诉,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诉讼案呈持续上升趋势,2023年新收案件高达54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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