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九十年代初,九十年代后期,在“(小)珠三角”的基础上出现了“大珠三角”的概念。
2003年,又提出来了“泛珠三角”的概念。
至此,“珠三角”实际上涵括了“小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三个不同层面既相互区分又紧密关联的概念。
(一)“小珠三角” “珠三角”概念首次正式提出是1994年10月8日,广东省委在七届三次全会上提出建设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珠三角”最初由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7个城市及惠州、清远、肇庆三市的一部分组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广东珠三角。
后来,“珠三角”范围调整扩大为由珠江沿岸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9个城市组成的区域,这也就是通常所指的“珠三角”或“小珠三角”。
“小珠三角”面积为24437平方公里,不到广东省国土面积的14%,人口4283万人,占广东省人口的61%。
2003年“小珠三角”GDP总值达11450.9亿元(1383.5亿美元),占全国GDP的10%。
(二)“大珠三角” “大珠三角”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指“小珠三角”和港澳,另一是指粤港澳。
目前通常所说的“大珠三角”就是指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构成的区域。
“大珠三角”面积18.1万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8679万,2003年GDP总值3287亿美元。
以经济规模论,“大珠三角”相当于长三角的1.2倍。
(三)“泛珠三角” “泛珠三角”包括珠江流域地域相邻、经贸关系密切的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9省区,以及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泛珠三角”面积200.6万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45698万,GDP总值52605.7亿元(6356亿美元)。
其中,9省区面积占全国的20.9%,人口占全国的34.8%,GDP总值占全国的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