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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依据(合同订立)

导读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

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

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

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

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

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

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

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

同时函电中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中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确定要约的到达时间,在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在非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如将载有要约内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约人的信箱,就应当认定要约从投入信箱时起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基于同样的理由,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个有效的要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答复的期限,称要约的有效期。

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

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当要约人以特定物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是以种类物向对方发出要约,那么,只有在满足第一个受要约人数量的情况下,用其余的种类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第三,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

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

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要约撤回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如果要约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已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因为,要约人想要撤销的要约,是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 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所以,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要约人自己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销要约。

第二种情况下,通常是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依据要约人的行为能够推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证明了这一点。

因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本次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而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

要约的失效 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失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即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中所确定的条件,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通知的到达与要约的到达时间规定应该是相同的,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如果改变态度,要约仍然有效。

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视为发出新的要约。

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标价出售的商品,则不因特定人的拒绝而消灭。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为受要约人承诺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则要约失效。

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以后发出承诺的,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要约仍然有效。

否则,该承诺可看作是承诺人发出的新要约,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的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

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也有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

要约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该特定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作出。

第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 过了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

如果要约中没在规定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的,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要约送达到要约方的时间的总和。

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第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以要约所要求的方式作出。

第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

第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认为已经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

如:甲乙双方有长期的供货关系,通常情况下,甲方付款,乙方发货,并无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向甲方发出货物,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认为已经承诺。

第四,推定承诺,即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有效。

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声明不需要承诺通知,而把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则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如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旦有顾客付钱,付钱行为就是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又如,甲向乙借钱,乙未作回答,但把钱寄给甲,即可认为借款合同成立。

承诺期限与承诺生效 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在 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信用段: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非对话方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形式。

逾期承诺的后果 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

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无效。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二是承诺有效。

只要要约人对逾期承诺予以承认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可以视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的后果,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传递原因在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并相信其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工具等传递原因,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本身并不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逾期到达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已作出别的行为。

如果此时承诺到达,要约人可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予接受,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生效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其到达时间的确定标准为,要约人指定系统接收承诺的,该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随之成立,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要约的撤回、承诺的撤回规定,体现出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的意义,也具体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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