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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献血宣传稿(义务献血)

导读 下面的就是:第八条 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第九条 献血的健康要求为: 1.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

下面的就是:第八条 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第九条 献血的健康要求为: 1.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含45公斤)以上。

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

2.患有以下疾患者,不属献血范围: 患有肝炎史、血吸虫病史;及HBSAg阳性者;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患者; 心脏病患者; 慢性肾炎、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五年内)及上消化道出血患者;肺结核(不包括转健)及其他结核病患者; 美尼尔氏症、主要器官切除等患者; 过敏体质及晕血晕针者; 患有慢性病及体弱多病者; 孕妇及哺乳期女工、残废等。

卫生所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献血禁忌症的鉴定。

第十条 经血液检查符合健康要求者,如突患感冒等急性病症应暂缓献血。

第四章 献血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献血办应于月前(30天)确定无偿献血实施日期及实施流程。

献血办应及时下达指导性指标。

各部门在动员落实无偿献血人员时,无报名者系统健康资料应按指标的1:2安排无偿献血人员名单。

若有报名者确切的健康资料,应主动剔除不符合献血年龄和健康要求的人员,并按1:1.5的比例安排无偿献血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卫生所应及时审核无偿献血报名人员健康条件。

如有明显不符合献血年龄和健康要求者,应立即通知报名人员所在部门,或学生所属学院(或责任单位)。

并负有禁止不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人员参加献血的责任。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采血时,献血办和卫生所医务人员必须在现场全程陪同。

如有意外,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所在部门领导应主动关心,必要时应上门家访。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开设献血营养专窗,专窗专供。

其他人员不得享受。

营养专窗应按原料(包括调味品)定价,自献血当日起专供一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无偿献血的规定,每名无偿献血者,每份血(200cc)营养补贴现金不得超过200元。

营养补贴由献血办统一发放,部门或部门下属单位不得另行发放补贴。

无偿献血者,公假3天。

学生周内免予参加体育锻炼(含体育课)。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通过血液检查后又拒绝献血者,应全额赔偿血液检验费用。

情节恶劣者影响较大时,将报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校外招募献血人员以骗取增加名额。

违者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献血办、宣传部应做好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工作,弘扬无偿献血工作中的文明新风、好人好事。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献血办申报,党委和校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以前相关规定即日起均自然终止。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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