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回支付劳动报酬答、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回支付劳动报酬答、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赔偿金的计算是实际劳动报酬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差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这是对公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惩罚性制裁。
2.经济补偿金是指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给予劳动者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