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根据不合法。
包括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主要事实不完整或者不连贯;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缺乏可信度;主要证据不真实;主要证据不充分;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
(2)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的错误有:应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该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不足,指应适用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款时行政主体却没有完全适用;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 (3)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根据其构成要素可以把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步骤违法;方式违法(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法律的方式或方式适用存在欠缺);顺序违法(如先听证,后决定;先取证后裁决等);期限违法。
(4)行政越权。
在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职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越权。
纵向越权包括下级擅自行使上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上级行使下级的法定职权;横向越权包括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
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无委托情况下行使首长职权,可视为层级越权,若无层级关系,则可归为事务越权 (5)内容违法。
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构成行政行为内容上的违法。
内容违法包括:1)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
2)权力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和程度,也称“裁量权的逾越”,主要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设定或科处义务;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授予权利;行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6)滥用职权。
主要表现有: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正确性;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同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等。
(7)行政失职。
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和其他失职行为。
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过失未履行,是指行政主体由于某种主观上的过失而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正确履行;不适合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