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m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anagement regime kuangshan huaniing baohu guanli zhidu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而neenvi~niprotection 叮旧。
昭errlentregme)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既产 生大量物质财富,也对环境施加了种种影响,改变着生态平衡 条件。
采矿、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 尘及噪声对整个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和土壤造成了危害。
井 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以及尾矿库、废石堆压占大量土地、农 田,破坏植被和自然景观,并引起多种地质环境问题,直接威胁 着矿区地面建筑、人员安全和生态恶化,给生产、生活带来严重 影响。
因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肃对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等问题,反对不顾自然生态规律,盲目追求产量、产值的经济发 展模式。
为此,环境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 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 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 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 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这 些规定概括了矿山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执行矿山环境保护管 理制度是企业的义务。
属 防止污染环境—油田环保监测(《中国石油工业》) 矿山环境保护遵循的原则是:对新污染源执行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其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对于老污染源按“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 护”的原则办理。
具体规定有:①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设计书中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②开采过程中要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③禁止乱挖滥采,杜绝人为造成的污染源;④严密、 妥善处理废渣、废水及废气;⑤对采空区、塌陷区、尾矿库破坏 的土地一律要进行回填改造和复垦利用,重新植被绿化或作其 他用途。
(傅鸣坷) ==================================================================== 黑龙江省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09-09-19 关注率:2379 来自:全球矿权网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建设绿色矿山,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负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是: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查明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存保证金,以保证矿山企业能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
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矿山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在矿产资源开采计划方案中,必须有具体的环境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要有年度保护目标。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必须采取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治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矿业开采对地质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必须按照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措施进行恢复治理。
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实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制度。
环境准入制度就是对不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
不准许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采矿权登记或不予办理年检登记: 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 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不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的; 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各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应同矿产资源开发年检同时进行。
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由矿山企业自己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矿山企业依据评价报告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
第六条 矿山企业依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上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下列方式计算: 2004年起按下式计算 应缴存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004年以前开采的矿山按下式计算: 应缴存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建矿年至2003年年期 第八条 保证金做为采矿证年检登记的必备条件,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属分局负责收取。
市、县(市)局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小型规模的矿山,保证金一次性缴存,采矿权办理延续登记时续缴。
大中型矿山可分期缴存。
第十条 经矿山企业认可,保证金可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矿山企业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用保证金委托治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切实搞好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虎林市开始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2009-09-19 关注率:2243 来自:全球矿权网 【大 中 小】 5月14日,虎林市政府在国土局会议室召开全市实施《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会议,王兆成副市长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作了重要讲话。
由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局联合制订的《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年初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市的85家矿山企业均在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之列。
《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进行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恢复义务后,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利息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国土资源局核定,收缴工作由财政局负责。
本《办法》同时规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地质环境恢复协议书,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收据、协议书和恢复方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拒不预缴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办法》实行前已建的企业,要在《办法》实行之日起核定并缴纳保证金,签订恢复协议书。
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