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