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是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人、应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由 于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透明性,因此,大多数可用于买 卖的物品或权利均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在国外,拍卖标的五花八门,包括书籍手稿、名人签名、绘画、热照、汽车、名人日 常用品、稀有的历史或自然物品、岛屿、城镇、土地、森林等都可以作为拍卖品,甚至连 人的身体器官也能作为拍卖标的。
我国拍卖市场开放的时间虽然不长,拍卖交易也不大普及,不是所有物品都能拍卖, 但拍卖物品的种类也发展很快。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 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与财产权利”。
本条虽然是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所有或处分 权利的规定,它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拍卖标的的分类方法,即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主要分为 两大类:分别是有形物品和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
有形物品大体包括:艺术品,例如陶瓷、刺绣、书画、玉器、首饰等;收藏品,如珠 宝、翠玉、邮票、奖牌、古旧像机、古旧钟表等;生活用品,如电器、车辆、房屋、裘 皮、家具等;娱乐物品,如乐器、玩具、体育用品、宠物、奇花异草等;生产用品,如机 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或整个企业。
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化或科技成果、专利、图文资料、稿件等;使用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车辆运营权、出版权、冠名权等;符号,包括电话号码、商标商号 等。
凡属上述类别的物品和权利,只要是委托人委托并为法律所允许的,均可以作为拍卖 标的。
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