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是指政治社会。
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
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
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
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
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的所有、合同、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市民社会: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
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
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
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
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当代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
例如,当代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基本的坐标。
他说:“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
”(注: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
又说:“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著作证明了以往各种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
”他说: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
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之中。
”(注: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6、57页。
)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 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观念。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概括,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
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
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法和认识路径。
不过,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出发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交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换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
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
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基本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而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而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
如果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
但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
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早期。
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