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项税额的概念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二是销项税额是向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买方收取的。
销项税额在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是一个新的概念,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它是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该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定义销项税额也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
由于在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税法规定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如小规模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乘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定义销项税额也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
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中,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和使用销项税额的概念。
二、销售额 (一)销售额涵意。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销售额偏低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具体如下: ⑴甲类卷烟 10% ⑵乙类卷烟 5% ⑶雪茄烟 5% ⑷烟丝 5% ⑸粮食白酒 10% ⑹薯类白酒 5% ⑺其它酒 5% ⑻酒 精 5% ⑼化妆品 5% ⑽护肤护发品 5% ⑾鞭炮、焰火 5% ⑿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⒀汽车轮胎 5% ⒁摩托车 6% ⒂小轿车 8% ⒃越野车 6% ⒄小客车 5% (三)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
(五)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折扣、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
纳税人的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退货的销售额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退回或 折让当期的销售额扣减。
2、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四章第二节(六)退贷和销售折让处理 (七)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销售额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属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