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留置权具体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
留置权具体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
留置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规定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还有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
(3)不可抗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但是为公平起见,依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