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较为常见又很重要的一种债,非合同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 所生之债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债的履行不能时的义 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 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 权利义务方面的复杂程度不同。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该分类是对多数人之债,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
按份之债是指 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其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 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 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 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其中,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 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务。
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对内对外 的效力方面不同,按份之债通常只有外部效力,而连带之债除了外部,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 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选择一种履行的债。
其中,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为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为选择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 于,两者的标的是否须经选择和能否发生履行不能等情况不同。
6、主债和从债 该分类是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地位不同为标准。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 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
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该债能否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