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
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但是由于她已经正常生育了孩子了,再行生育应该是不符合生育政策,这个时候发生的流产,是否适用这个法规是有一定的争议的,但是算病假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以上意见,供参考!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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