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巴黎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UCP500) 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所下的定义为:“任何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户(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行事的一家银行(即开证行)根据该约定,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i) 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立的汇票;或ii)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iii) 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商业信用证(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银行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为国籍货物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货物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单涉及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一下流程:货物买方在他本国向他的银行(开证行)按该银行的标准格式以另一国的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涉及开证行支付货物合同价款或承兑或议付卖方按该金额开力的汇票(例如:支票)的承诺。
开证行可能要求买方为其对卖方的预期支付责任提供保证金,或也可能依赖买方的良好信誉。
开立信用证的标准条件通常是向银行缴纳针对货物的一笔费用以及和货物相关的装运单据。
一旦开证行同意开立信用证,他要求在卖方国家的通知行告知卖方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开立。
通知行也可能承担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信用证是“保兑”的(相反为“非保兑”的)。
此后卖方向通知行提交装运单据(包括货物发票、提单或海运单以及,在CIF条件下的海运保险单,等等)。
如果备齐单证,通知行通过支付、承兑或议付买方开立的汇票而向卖方支付货款。
随后通知行将装运单据递交开证行,开证行随后向买方交单,使得买方能够在卸货港接受货物。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是收费的,当然最终费用由买方承受。